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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已购专用房教职工按时归还承租公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9
<P>按浙财院[2005]120号、浙财院[2006]268号文件规定,凡承租学校公房或周转房的教职工,自拿到清雅苑、金沙学府专用房之日起6个月内,须向学校归还承租公房或周转房。请个别购清雅苑专用房教职工及时归还承租公房或周转房。请购金沙学府教职工做好归还准备,按时归还。 校资产管理处 008年6月13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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