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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24
<P>各位老师:请已于2008年3月1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过申领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手续的教职工,携带身份证,于3月24日(周一)下午到财务处报销大厅6号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存单</P><BR><P>请大家相互转告</P>BR><P>财务处 2008年3月23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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