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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7-07-07
<P>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教高〔2005〕1号、教高〔2007〕2号和省教育厅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及年限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及在编的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考核年限以学年为单位,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学年末组织考核。二、考核原则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三、考核内容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校安排的在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还含学生竞赛、课外指导等经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设置最低授课时数。每学年教师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最低时数根据教师职称设置不同要求,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附件2)。 第五条 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导师工作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主体部分是课程教学和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的确定参考《浙江财经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学评教”实施办法》(浙财院[2006]233号)。综合导师工作质量评价方法由各二级学院(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六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含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等等。四、考核等级及限制性条款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A的比例不超过20%, A和B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C、D、E级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各等级评价标准的要求如下: A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良,未出现教学事故。 B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未出现教学事故。 E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总体表现较差,或在评价年发生过如下情况之一者,教学业绩等级认定为“E”。①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②在该学年中有一门次课程“学评教”成绩低于60 分;③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④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系、部)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等情况。 C级和D级:介于B级与E级标准之间。五、教学业绩计算方法第八条 对所有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记分,除限制性条款外,按总分由高到低确定等级。教学业绩总分计算方法: M=(A1×B1)+(A2×B2)+ A3±B3±B4+C,即教学业绩总分=课程教学业绩分+综合导师工作业绩分+其它教学工作业绩分±教学工作奖惩分±其它与教学相关的奖惩分+教学改革与研究业绩分课程教学工作当量(A1)= (单个教师课程教学工作当量) /(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500 计算时考虑所有现行的课时系数。教师教学工作量大于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平均工作量1.8倍时,按1.8倍计算。对“双肩挑”教师(中层干部),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80%。课程教学评价等级系数(B1),指对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折合的系数(一般以学年“学评教”分数为依据)。一学年“学评教”分数为该学年上下学期成绩的平均值,学期的平均值为该教师同一学期所有授课课程的平均成绩。“学评教”成绩按排名折合为课程教学质量系数,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综合导师工作当量(A2)=〔 (单个教师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 +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 /(学院平均的论文、实习指导及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100 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指一学年中,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阶段实习的实际工作当量。超过平均工作量1.8倍的,按1.8倍计算。 B2是指指导论文、实习及其它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系数由二级学院(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B3是指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奖惩分。 B4是指与指导学生相关的奖惩分。 C(含C1 、C2、C3)是指承担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计分。六、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统一领导下的二级学院(部)负责制。 1.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学院(部)的考核细则,对学院(部)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第十条 操作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每学年末,教师本人根据考核办法,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4)以及《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登记表》(附件5),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2.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上报的教学工作(量和质)和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后,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总分汇总表》(附件6),确定相应的等级。 3. 学院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三天。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考核工作组要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学院考核工作组将《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交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各一份,学院留存一份。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一条 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岗位聘任、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含B)。近五年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学年中,其中二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2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 3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4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情况登记表 5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登记表 6-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总分汇总表 7—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有关联系电话: 1.课程教学方面:项祖干,87557068 2.实践教学工作方面:朱旭明,87557066 3.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方面:翁舟峰:8755706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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