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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校本科生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8

各部门、各单位:

 

《我校本科生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办法(试行)》(浙财大〔2014〕27号)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我校

2014313

 

 

  

我校本科生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能力的专业型人才,提高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参与各种科研项目及实践创新活动,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选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替代毕业论文的科研作品,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学科竞赛获奖、主持省级(含)以上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题成果、专利作品等科研作品;并且科研作品与申请者所学专业相关,可申请免写毕业论文。

第三条     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设计),仅替代毕业论文正文,开题报告、答辩环节必须完成。

第四条     当科研作品可用于申请创新学分、替代毕业论文时,只能择其一,不可重复抵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学术论文替代

学生在校期间,由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综合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发表(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我校),字数达4500字以上,经学院认定后,可申请替代。

第六条 学科竞赛作品替代

学生个人以科研作品形式(论文或设计)或研究报告的形式,参加学校认定的的国家级及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并获省二等奖(含)以上,可申请替代。参加视同省级的全国竞赛,获全国二等奖(含)以上,可申请替代。

以团队参赛的获奖项目,省一等奖(含)以上(全国优秀奖除外),可申请最多不超过三人替代。省二等奖仅限负责人申请,且需经指导教师及小组其他成员签字同意授权。视同省级的全国竞赛,获全国一等奖(含)以上最多不超过三人替代,获全国二等奖仅限负责人申请,且需经指导教师及小组其他成员签字同意授权。

《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科竞赛清单》详见附件。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替代

获准立项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浙江省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可以结题验收合格的科研作品(论文或设计)或研究报告申请替代;限主持人1人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参加“挑战杯”竞赛获省三等奖(含)以上,可以成果申请替代;以团队参赛获省一等奖(含)以上(全国优秀奖除外),可申请最多不超过三人替代。

第八条     专利发明替代

学生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并将创作过程按学院要求形成文字说明材料的,可申请替代。

学生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3件(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其中1件专利代表性作品按学院要求形成文字说明材料,申请替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制定毕业论文替代工作总则,各学院组织实施并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条 学院职责

毕业论文替代工作由学院的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实施。具体职责为:

1、组织毕业论文替代成果的评价和鉴定工作,并将审查通过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2、提出适合本学科和专业特点的科研成果替代毕业论文项目及抵免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受理

每年12月(第一周)和4月(第一周)分两次受理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的申请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我校本科生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导师签署意见交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报教务处复审,并发文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对于任何形式的抄袭或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试行。

 

 


附件: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科竞赛项目

序号

竞赛名称

竞赛类型

1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国家级、省级竞赛

2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

国家级、省级竞赛

3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国家级、省级竞赛

4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浙江省大学生广告设计大赛

国家级、省级竞赛

5

浙江省大学生财会信息化竞赛

省级竞赛

6

浙江省大学生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

省级竞赛

7

浙江省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竞赛

省级竞赛

8

浙江省服务外包创新应用竞赛

省级竞赛

9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视同省级竞赛

10

全国大学生建模统计大赛

视同省级竞赛

11

全国商科院校市场调查分析大赛

视同省级竞赛

12

全国电子专业人才设计与技能大赛

视同省级竞赛

 

注: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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