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激发教职工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鼓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16-2017学年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表彰原则、条件
参照《我校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浙财大[2014]61号)文件执行,各评选表彰单位可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评选推荐办法。
二、 评选表彰名额分配
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学校二级党组织设置调整,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所属部门的非中层管理干部分别组为一个评选表彰单位,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支部牵头组织;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独立组成一个评选表彰单位,由组织部牵头组织。以各评选表彰单位5月24日在岗人数为基数,评选比例为8%,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表彰名额。具体见附件2。
三、评选表彰组织工作
1.各评选表彰单位成立评选表彰工作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各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组名单须报人事处备案。
2.评选表彰程序
(1)宣传发动:学校布置评选表彰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2)推荐考核:各评选表彰单位按照规定的原则、条件、名额,提出本单位优秀正式推荐人选并公示后,整理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材料,报送人事处。
(3)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推荐材料,进行推荐资格确认。
(4)学校审定:评选表彰工作小组汇总审核推荐人员材料,报党委会审定。
(5)公示确认: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后发文表彰。
3.各评选表彰单位在学校下达的优秀名额择优推荐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其中机关党委(含离退休工作处)和中层管理干部评选表彰单位只推荐先进工作者,教学研究单位推荐先进工作者最多不超过1人。
四、评选表彰时间要求
1.5月24日-6月7日宣传发动、产生表彰推荐人选。按照评选的原则、条件、名额,经过民主程序产生正式推荐人选,整理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材料,并公示3天。
2.6月12日-6月14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交推荐过程材料(包括推荐民主程序过程和公示结果)和推荐人选材料到人事处(行政楼304)。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会议审定。
联系人:陆思思,电话:87557384
附件:
1.我校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2016-2017学年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核拨表
3.我校优秀教师申报表
4.我校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建设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