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各班:
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8-2019学年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包括2018级新生),东方学院贫困生认定另行发文。
二、认定档次
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个档次。
三、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通过学院民主评议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烈士证》或《五保户证》或《社会福利机构监护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学生,残疾学生持有贫困证明可认定为特困等级。另外,来自边远贫穷地区,家庭经济条件差,无直接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相近,经学院核实确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调整认定为特困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通过学院民主评议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残疾学生(须持有《残疾证》);(3)经学院核实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学生。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3)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5)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四、工作程序
1.学院将在学生中进行宣传,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做好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2.需要申请认定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需要申请调整困难等级的学生如实填写《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认定等级申请表》(附件2),按表格要求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学后提交学院作为审核依据。
3.9月初,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并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拟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经民主评议、调查核实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负责人签字上报学校审核,同时在9月11日之前提交电子版贫困生汇总表,相应纸质原始证明材料汇总备查。
4.学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召开评审会讨论决定调整困难等级学生名单,最终形成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并进行动态维护。
5.在认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贫困生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